Under category | 信条 | |||
Creation date | 2013-07-02 18:53:44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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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交纳天课的时间应该在斋月之前,我可以把天课推迟到斋月再交纳吗?因为在斋月中交纳天课是最优越的。
一切赞颂,全归真主。
如 果拥有的钱财达到了教法规定交纳天课的数额,并且期满一年,必须要马上交纳天课;期满一年之后,如果有交纳天课的能力,不允许推迟天课; 真主说:“你们当争先趋赴从你们的主发出的赦宥,和那与天地同宽的、已为敬畏者预备好的乐园。”(3:133) 真主说:“你们应当争取从你们的主发出的赦宥,和与天地一样广阔的乐园——为信仰真主和众使者的人们而准备的乐园——那是真主的恩典,他将它赏赐他所意欲 者。真主是有宏恩的。”(57:21)
因为人一旦推迟交纳天课,不知道将会发生什么事情,也许会死亡,而留下未尽的责任,履行自己的责任是瓦直布(必须的)。
穷人的需求也与天课息息相关,如果他在期满一年之后推迟交纳天课,有迫切需求的穷人找不到解决需求的东西,敬请参阅《津津有味的解释》(6 / 187 )
有人向学术研究和教法律例常任委员会询问:一个人拥有的钱财达到了教法规定交纳天课的数额,并且在伊斯兰历七月的时候期满一年,但是他想在斋月(伊斯兰历九月)中交纳天课,其教法律例是什么?
他 们回答:“他必须要在伊斯兰历七月交纳天课,但是如果他想在期满一年之前,在斋月中提前交纳下一年的天课,如果有交纳天课的迫切需求,则是可以的;至于在 伊斯兰历七月中期满一年之后,想把天课推迟到斋月中再交纳,则是不允许的,他必须要在期满一年的时候马上交纳天课。《学术研究和教法律例常任委员会法太 瓦》(9 / 392)
在另一个法太瓦(9 / 395)中说:“谁如果必须要交纳天课,但是他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推迟交纳天课,他要肩负罪责,因为《古兰经》和圣训的证据要求期满一年之后马上要交纳天课。”
在 另一个法太瓦(9 / 398)中说:“ 期满一年之后不允许推迟交纳天课,除非有合法的理由,比如期满一年的时候没有找到接受天课的穷人,或者由于现金不方便、无法把天课送到穷人的手中等;至于 为了斋月而推迟交纳天课,则是不允许的,除非离斋月的期限很近,比如在伊斯兰历八月中旬期满一年,则可以把天课推迟到斋月中再交纳。”
真主至知!